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

減災規劃科

列印[另開新視窗]

公告劃定颱風災害危險潛勢區域為警戒區範圍,於颱風災害應變中心一級、二級及三級開設時生效,非持有通行證件,不得進入。

日期:113-03-19    資料來源:減災規劃科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公告事項:

  1. 颱風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下列區域劃定為警戒區,限制或禁止人民、車輛進入,或命其離去:

    1. 山地管制區、自然步道、海岸線、臨海、河川、區域排水、漁港。

    2. 土石流潛勢溪流管制區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土石流紅色警戒時。

  2. 颱風災害應變中心二級及三級開設時,劃定海岸線、臨海、河川等為警戒區,限制或禁止人民、車輛進入,或命其離去。

  3. 違反本公告者,執行人員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式執行之。

  4. 颱風災害一級、二級及三級開設之危險潛勢區域範圍及管制事項,如附表。

  5. 本公告得視需要修正之。

上版日期:113-03-19

  • 相關檔案
    1. 113年危險潛勢區域公告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