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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內政部消防署110年1月26日消署預字第1100500121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政策,降低社區感染肺炎之風險,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其自衛消防編組演練部分,因疫情及管制措施所影響之醫療院所、長照機構、企業分區辦公持續運營等場所,至110年7月31日疫情尚未趨緩致上半年演練無法辦理者,得併同下半年度執行,均認符合消防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