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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國內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在其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前,另訂本縣部分場所110年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期限,請查照。

日期:110-05-19    資料來源:火災預防科

一、依據內政部109年3月31日內授消字第109082116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綜合縣內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場所特性、環境風險、醫療及消防救災量能等因素,另訂本縣下列場所110年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期限:
(一)甲類第4至7目場所:
1.原訂每年檢修2次,申報期限為每年5月底前及11月底前。
2.另訂110年度僅需檢修1次,申報期限為11月底前。
(二)乙類第4至6目、丙類場所:
1.原訂每年檢修1次,申報期限為每年5月底前。
2.另訂110年度檢修1次,申報期限延長至11月底前。

上版日期:11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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