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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修申報沒做就罰,不再限期改善

日期:107-05-25    資料來源:火災預防科

  消防法規定旅館、餐廳、醫院及長期照顧機構等甲類場所,管理權人每半年應委託合格的消防設備師(士),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在6月30日前完成申報,去(106)年1月18日修正「消防法」第9條及第38條第2項條文,已刪除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再進行裁處之程序,修正為「直接處罰後再限期改善」,意即未來需檢修申報場所,期限內未完成檢修申報,將直接開罰1萬至5萬元,再通知限期改善。以往消防人員到期時會先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予業者,現今消防法修法上路,已沒有限期改善的彈性空間。

  宜蘭縣政府消防局呼籲管理權人盡速辦理檢修申報,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所定之甲類場所未於107年6月30日前完成檢修申報,將依上開規定裁處場所管理權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為確保各類場所之消防安全,請各管理權人務必於申報期限前完成檢修申報確認消防安全設備正常運作,除了避免受罰,更重要的是可以保命護產,以維護民眾在公共場所的安全。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民眾洽詢相關問題,電話:03-9365027*1303。

檢修申報沒做就罰,不再限期改善

上版日期:107-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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