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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修申報新增水帶耐水壓試驗,自108年1月1日起生效

日期:107-11-22    資料來源:火災預防科

一、法令宣導說明
1.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業以內政部106年11月3日內授消字第1060823859號令修正發布,各消防安全設備之消防水帶若製造年份超過10年或無法辨識出廠日期,該水帶自108年1月1日起,應實施耐水壓試驗。
2.請各類場所管理權人委託消防專技人員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時,一併瞭解場所內消防水帶出廠日期,如有需實施耐水壓試驗之消防水帶,應請消防專技人員確實依規定辦理,以確保場所消防安全。
3.甲類場所每半年應辦理1次檢修,並於6月30日及12月31日前申報;甲類以外場所每年應辦理1次檢修,並於12月31日前申報,請各類場所管理權人於期限前完成申報,未依期限申報者,將逕行舉發並依法處罰及限期改善。

二、消防安全設備
貴場所如設有室內消防栓設備、室外消防栓設備、補助撒水栓(保形水帶除外) 、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連結送水管(11層以上之水帶箱) 或射水設備,該設備之消防水帶出廠日期超過10年或無法辨識出廠日期者,應實施耐水壓試驗。

三、注意事項
1.消防法第9條:「依第6條第1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8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
2.製造年份超過10年或無法辨識製造年份之水帶,應將消防水帶兩端之快速接頭連接於耐水壓試驗機,並利用相關器具夾住消防水帶兩末端處,經確認快速接頭已確實連接及水帶內(快速接頭至被器具夾住處之部分水帶)無殘留之空氣後,施以一定壓力(註)以上水壓試驗5分鐘合格,始得繼續使用。但已經水壓試驗合格未達3年者,不在此限。


檢修申報新增水帶耐水壓試驗

上版日期:10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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