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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既設火警受信總機再鳴動改善期限

日期:110-02-02    資料來源:火災預防科

一、依據內政部消防署109年10月27日消署預字第1090501304號函發布「建築物既設火警受信總機再鳴動改善方法指導原則」辦理。
二、為避免建築物既設火警受信總機地區警報音響裝置因故關閉,改善使其具接受火災信號再鳴動之措施,以確保火災警報功能,請宜蘭縣轄內設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場所,委託消防專技人員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時,依上開指導原則辦理既設火警受信總機再鳴動之改善,依改善方式測試強制地區音響鳴動之功能,併入消防法第九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於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檢查表,載明改善方式及測試結果,報請本局備查,各類場所改善期限如下:
(一)甲類場所及戊類場所有供甲類用途者:於112年下半年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期限前,改善完成。
(二)乙、丙、丁類場所及戊類場所未供甲類用途者:於112年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期限前,改善完成。

上版日期:11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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