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火災預防科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爆竹煙火分為「專業爆竹煙火」及「一般爆竹煙火」。

一、專業爆竹煙火:須由專業人員施放,可分為舞台煙火、特殊煙火(如煙火彈)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舞台煙火

舞台煙火

特殊煙火

特殊煙火

二、一般爆竹煙火:經型式認可、個別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後,供民眾使用者。

一般爆竹煙火

一般爆竹煙火

三、管制量

管制量

  • 資料來源:火災預防科

施放前「五要」:

一、要注重安全環保少施放:使用爆竹音效來代替真正的燃放鞭炮,既能安全又環保,還能兼顧慶典的熱鬧氣氛。

使用爆竹音效替代燃放鞭炮

使用爆竹音效取代燃放鞭炮

二、要有合格標示再施放:購買時應確認產品具有使用說明、廠商資料、主要成分、認可標示。

購買有合格標示之產品

三、要依使用說明來施放

依使用說明施放

四、要選擇適當地點才施放:選擇空曠地點燃放,不可在易燃物附近燃放(如:加油站、加氣站、油槽、石油煉製廠、各縣市明定禁止燃放爆竹煙火之地區等)。

選擇適當地點施放

五、要有大人陪未滿12歲之兒童燃放爆竹煙火

未滿12歲兒童施放爆竹煙火要有大人陪同

施放時「五不」:

一、不可朝人、車、建築物、易燃物丟擲或發射。

不可朝人、車、建築物、易燃物丟擲或發射二、不可串接、堆疊、同時大量燃放。

不可串接、堆疊、同時大量燃放

三、不可將頭靠近煙火出口處觀望。

不可將頭靠近煙火出口處觀望

四、不可讓未滿12歲之兒童施放升空類、飛行類及摔炮類之產品。

不可讓未滿12歲之兒童施放升空類、飛行類及摔炮類之產品

 

五、不可遺留火源。

不可遺留火源

  • 資料來源:火災預防科

一、認可制度:

  爆竹煙火之使用在我國歷史甚久,尤其在民俗節慶之活動中,使用更是普遍。惟爆竹煙火具相當之危險性,而目前市面上又充斥大量地下工廠產品,民眾購買此種爆竹煙火施放,不僅十分危險,且地下工廠之存在更無異潛藏不定時炸彈,對工廠本身及附近居民居住安全構成極大之危害。

  有鑑於此,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建立「一般爆竹煙火認可制度」,一般爆竹煙火產品於國內工廠製造出廠前或自國外輸入銷售前,需通過「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之認可程序,經驗證其形狀、構造、材質、成份、性能與標示等符合法令規範,並張貼個別認可標示後,始得於市面上販售,以確保消費者使用安全。

二、認可標示:

選購有認可標示之爆竹煙火

 

個別認可標示為長度2.5公分、寬度1.5公分之格式,採金屬油墨雕刻凹版印刷,觸摸時有凹凸立體感,且自95年度起全面採複色印刷技術以提升防偽功能,另認可標示附加方式應緊密張貼於合格之一般爆竹煙火本體上,或於本體上張貼有困難者,在其最小包裝上緊密張貼。

含認可標示之爆竹煙火

 

 

三、如何判別合法的認可標示

購買一般爆竹煙火時,除了依照上述方法分辨合格的認可標示之外,還可至國立雲林科技大學財團法人危險物品安全基金會網站上查詢,確保認可標示張貼在正確的產品上。

  • 資料來源:火災預防科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制定之。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有關爆竹煙火施放管制之主管機關為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消防局。

第三條

下列場所及其區域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
一、醫院、社會福利機構。
二、各級學校。
三、國家公園、森林區域、森林遊樂區、林業文化園區。
四、經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及經濟部水利署公告之水質水量保護區之範圍。
五、其他經公告之區域。

第四條

每日夜間十時至次日上午六時,不得施放行走類、飛行類、升空類、爆炸音類、摔炮類及其他類會產生爆炸音或笛音等,足以妨礙安寧之爆竹煙火。但祭祀、宗教活動或其他經本府公告之日期、時間,不在此限。

第五條

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種類,除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外,本府得另行公告禁止種類。但祭祀、宗教活動或其他經本府公告之日期、時間,不在此限。

第六條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施放。
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應朝天空垂直方式施放。

第七條

本自治條例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區域、時間及種類,經向本府消防局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申請前項許可者,應於施放五日前,檢附施放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施放場所或管理單位同意書及安全防護必要措施等文件資料,經本府消防局核准,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第七條之一

行為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府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三條、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者。
二、違反第四條規定經勸告仍不遵守者。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資料來源:火災預防科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下列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

一、石油煉製工廠

二、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

三、儲油設備之油槽區

四、彈藥庫、火藥庫

五、可燃性氣體儲槽

六、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

七、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

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與前項各款所定場所及其基地之外牆或相當於外牆之設施外側保持一般爆竹煙火所標示之安全距離。

 

 

依據宜蘭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下列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

一、醫院、社會福利機構

二、各級學校

三、國家公園、森林區域、森林遊樂區、林業文化園區

四、經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及經濟部水利署公告之水質水量保護區之範圍

五、其他經公告之區域(宜蘭縣政府於104年7月27日公告:宜蘭運動公園、羅東運動公園、羅東中山公園、五結鄉掩埋場舊址為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區域)

其他經公告之區域

違反以上規定於上述區域施放煙火,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 資料來源:火災預防科

為加強爆竹煙火使用安全宣導,製作爆竹煙火音效電子檔取代實際燃放爆竹煙火,期使民眾利用爆竹聲效達到慶祝效果,以確保安全無虞。

  • 資料來源:火災預防科

Q1:可以在網路販售一般爆竹煙火嗎?

A1: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為之。倘網路販賣業者販賣爆竹煙火,能提供消費者身份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及其簽收文件等可以確認購買者年齡之資料,則無違反規定。

Q2:一般爆竹煙火可以串接、堆疊使用嗎?

A2:施放串結或堆疊之爆竹煙火是屬於危險的行為,除於主管機關許可之專業爆竹煙火施放活動中使用者外,不得串接或堆疊使用。

  • 資料來源:火災預防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