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定期申報、報備宣導單

一、 消防法之申報:

(一) 依據:消防法第 15-2 條、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二)未申報之罰則:

1.消防法第 42-3 條(零售業者違反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置領有合格證書之

安全技術人員,處新臺幣2~10萬元罰鍰)、

2.第 42-4條(零售業者違反第十五條之二第二項鎖定辦法中有關資料之製作內容、應記載事項、備置、

保存年限或申報規定,處新臺幣3000~15000元罰鍰)

(三) 申報期間及次數:每年 4 月、10 月各申報一次。

(四) 申報方式(二者擇一):

1.  紙本申報:依據「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作業辦法」(如附件1),依據上開辦法規定,至各所轄當地消防分隊辦理申報。

2.  線上申報:將相關資料上傳內政部消防署建置之「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營運資料申報暨容器管理系統」

(網址:https://lpga.nfa.gov.tw/ )。

(五) 申報文件及資料:(以下資料零售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查核)

1.  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檢附儲存場所證明書(地址或負責人異動時,應申請辦理變更儲存場所證明書)。

2.  容器管理資料~可請分裝場提供每月新購容器明細表。

3.  用戶資料。

4.  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者灌裝證明資料。

5.  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檢附安全技術人員合格證書、結業證書。

6.  用戶安全檢查資料~包括用戶地址、檢測項目及檢測結果。

7.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可請保險公司提供保單證明。

8.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料。

(六)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講習辦班機構

  • 開班資訊請洽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講習辦班機構
  • 高雄:社團法人高雄市勞資事務協進會(07-5372885)
  • 台南:勞資事務協會台南職訓中心(06-3112005)、
  • 台北:財團法人台灣地區液化石油氣分銷事業研究發展基金會(02-27520731)


二、 管理辦法之申報:

(一)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61-1、69-1 條、

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供應設備暨竣工檢查申報備查注意事項。

(二)未申報之罰則:消防法第15條及第42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之安全管理事項未符合

本辦法之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


(三) 申報期間及次數:每年 4 月、10 月各申報一次。申報方式:

1.  向販賣場場所所在地消防機關申報所有供氣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資料,宜蘭縣轄內得以紙本申報。

 (1)紙本申報請報送各所屬消防分隊

2.  容器串接使用場所與販賣場所不同縣市者,另向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所在地消防機關申報該轄內供氣之

容器串接使用場所資料。


(四) 申報文件及資料:

1.  供氣之 80kg 以上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名稱、地址、串接使用量、供應設備維護及檢修情形。

2.  申報資料詳如「宜蘭縣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供應設備設置維護檢修情形申報表」(如附件2)

三、管理辦法之串接竣工備查:

(一)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3-1 條、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供應設備暨竣工檢查申報備查注意事項。

(二)未申報之罰則:消防法第15條及第42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之安全管理事項未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


(三)報備查期限:110年12月16日後新設立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為其供氣之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應辦理容器串接使用場所竣工檢查,並於完成檢查後15日內,

填寫本表報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轄區消防分隊」備查。

(四)報備查方式:

1. 「串接場所」位於宜蘭縣轄者,得以紙本填報:

(1) 紙本請報送「容器串接使用場所轄區消防分隊」。

2. 「串接場所」位於宜蘭縣以外之縣市者,請自行向串接使用場所所在地消防機關申報。

(五)申報文件及資料:

燃氣導管應由領有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技術士證照之人員,依國家標準或相關法規規定進行安裝並完成竣工檢查,竣工檢查資料詳如「容器串接使用場所竣工檢查表」(如附件3)

四、系統說明影片

新竹縣液化石油氣燃料商業同業公會-液化石油氣零售業營運資料半年申報暨容器管理系統申報宣導短片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營運資料申報暨容器管理系統-消防機關教育訓練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營運資料申報暨容器管理系統-零售商教育訓練

使用瓦斯注意事項

1.瓦斯使用後、外出、就寢前請關閉瓦斯開關。

小心湯汁溢出,淹熄火燄防止爐火熄火瓦斯漏氣

2.小心湯汁溢出,淹熄火焰。

3.炊煮時,請留意火焰不要被風吹熄。

4.瓦斯軟管不宜超過1.8公尺,並應加裝安全夾,以防止脫落。

瓦斯軟管不宜超過1.8公尺,並應加裝安全夾,以防止脫落。瓦斯軟管不宜超過1.8公尺,並應加裝安全夾,以防止脫落。


5.瓦斯軟管要經常檢查,發現龜裂,破損時立即換新。

防止瓦斯災害措施

容器、燃燒用具及輸氣管線安裝注意事項

一、容器、調整器、開關之安裝

1.容器應置於屋外通風良好處。

容器應置於屋外通風良好之處容器應置於屋外通風良好之處


2.容器及調整器附近不得放置易燃物品。

3.容器應直立放置。

容器直立放置容器直立放置

4.容器避免日光直射。

容器避免日光直射容器避免日光直射

5.容器納入箱內時,箱之下部應設有換氣孔。

6.容器、調整器、開關應有防止碰撞之措施。

7.容器開關之裝卸應由販賣者負責。

8.容器與管線連接處應有防止脫落裝置或固定裝置。

二、燃氣器具之安裝

燃氣器具應符合國家標準,且應與可燃物保持防火安全間距,並預留維修空間。

與可燃物保持防火安全間距,並預留維修空間


三、瓦斯軟管之安裝

  1. 瓦斯軟管應符合國家標準。
  2. 瓦斯軟管應平正安裝並保持固定不使其變形或移動。
  3. 瓦斯軟管接頭應使用夾具固定,以防止脫落。
  4. 不要使用太長瓦斯軟管,長度不可超過1.8公尺。
  5. 經常檢查瓦斯軟管,最好1至2年即予更換。

經常檢查瓦斯軟管,最好1至2年即予更換常檢查瓦斯軟管,最好1至2年即予更換

四、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1.使用合格之瓦斯器具及容器。

使用合格之瓦斯器具及容器使用合格之瓦斯器具及容器


 

2.檢查瓦斯容器有無合格標示、容器是否逾檢驗期限。

3.經常檢查瓦斯開關、瓦斯軟管等,有無鬆動、破損。

4.出遠門時,或睡覺前,牢記關瓦斯開關。

出遠門時,或睡覺前,牢記關瓦斯開關出遠門時,或睡覺前,牢記關瓦斯開關

五、瓦斯外洩緊急處置要領

1.禁:禁止開、關任何電器,以免產生火花。

2.關:關閉瓦斯總開關或瓦斯桶開關閥。

3.推:輕輕推開窗戶通風,讓瓦斯飄散出去。

4.離開現場到戶外,並撥打119報案。

瓦斯外洩緊急處置要領修改為「禁、關、推、離」四步驟要領修改為「禁、關、推、離」四步驟

液化石油氣使用與存放應注意事項

  1. 容器使用中請保持直立,並請勿使用其他熱源加熱桶身(如泡熱水)。
  2. 容器內液化石油氣用完後,仍應緊閉開關,切勿自行移動或傾倒。
  3. 容器應放置於通風處所,並避免烈日直接照射。
  4. 爐具附近不可放置易燃物品,如汽油、酒精、紙屑、塑膠品等。

爐具附近不可放置易燃物品,如汽油、酒精、紙屑、塑膠品等物品,如汽油、酒精、紙屑、塑膠品等

  •  

 


 

常見問答

Q:買液化石油氣(瓦斯)一定要跟瓦斯行簽訂供氣契約嗎?萬一瓦斯行不與消費者簽訂契約該怎麼辦? 
A:消費者向瓦斯行購買液化石油氣皆應與瓦斯行簽訂定型化契約範本,透過契約簽訂才可以保障買賣雙方權益。如瓦斯行拒絕簽訂契約時,為維護消費者自身權益,建議改向其他瓦斯行購買。

Q:消費者每次更換瓦斯桶時,都需要重新簽訂契約嗎? 
A:消費者於第一次向瓦斯行購買液化石油氣時,應向瓦斯行要求簽訂供氣契約,之後繼續向同一家瓦斯行購買液化石油氣時,則不需重新簽訂契約。

Q:瓦斯行如強迫消費者購買瓦斯桶,消費者應如何處理? 
A:依照「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第4條規定,瓦斯桶所有權為瓦斯行所有,消費者僅需支付瓦斯桶保證金,未來不再購買瓦斯時,瓦斯行應依契約第11條規定,將保證金全數無息退還消費者。

Q:瓦斯桶內瓦斯沒用完可不可以退費? 
A:瓦斯桶內殘餘之瓦斯,依照契約第8條規定,消費者可以回收容器當日之交易價格,要求瓦斯行退還未使用殘餘瓦斯之價錢。

Q:瓦斯行送來的瓦斯桶常常都是快要到期的瓦斯桶,消費者該如何處理。 
A: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消費者可透過契約第2條規定,要求瓦斯行提供之瓦斯桶應有相當之有效期限(至少10日以上)。

Q:消費者與瓦斯行購買瓦斯發生消費糾紛時,該如何處理? 
A:消費者如與瓦斯行發生消費糾紛,可逕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反應,並由相關單位依照簽訂之契約內容協調處理。

Q:消費者與瓦斯行簽訂契約時應該注意的事情有哪些? 
A:消費者與瓦斯行簽訂契約前,務必詳細閱讀契約內容,另應確認該瓦斯行是否加入瓦斯公會,並擁有會員編號。

Q:消費者早期向瓦斯行購買之瓦斯桶該如何處理? 
A:依照契約第5條規定,如果消費者於簽訂契約前已持有瓦斯桶時,可與瓦斯行透過推定方式決定該容器之保證金價格(不得低於300元)。舉例說明:如該保證金推定為500元(消費者不需另外支付瓦斯行該筆500元費用),未來消費者不再購買瓦斯時,並將容器歸還瓦斯行時,瓦斯行應退還消費者500元。

Q:消費者應如何確認瓦斯桶內灌裝之液化石油氣沒有偷斤減兩? 
A:瓦斯行將瓦斯桶送至消費者家中時,消費者應要求瓦斯行提供磅秤量測瓦斯桶總重量是否與標示卡(鋁牌)打刻之「容器規格」及「容器實重」相加之和相同。舉例說明:「容器規格」20公斤,「容器實重」22.2公斤,則瓦斯桶灌裝後重量應達42.2公斤才符合規定。

Q:消費者如何向瓦斯行要求退還殘氣? 
A:消費者於第一次向瓦斯行購買液化石油氣時,應與瓦斯行簽訂供氣契約,之後每次於瓦斯行更換容器前,應請瓦斯行提供磅秤,量測容器實際重量,扣除標示卡(鋁牌)打刻之「容器實重」後,依當日交易價格,按比例退還。舉例說明瓦斯桶使用後總重量以磅秤量測為23.2公斤,扣除「容器實重」22.2公斤,則剩餘殘氣為1公斤。

Q:消費者如何辨識容器製造年份及是否為逾期危險容器? 
A:瓦斯桶開關後方均應懸掛合格標示,合格標示左下角「出廠耐壓試驗日期」所打刻之日期即為容器製造年份;另合格標示左上角「下次檢驗期限」所打刻之日期即為容器有效使用期限。

Q:消費者如對液化石油氣參考零售價格、品質、灌裝重量(偷斤減兩)、殘氣退還等事項仍有疑義,應如何查詢? 
A:消費者如對購買液化石油氣參考零售價格、品質、灌裝重量(偷斤減兩)、殘氣退還等事項仍有疑義,可電洽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局查詢(電話:02-27721370、石油及瓦斯組),或至該局網站之熱門點閱下油價資訊查詢。 

本網頁轉載消防署液化石油氣供氣契約網頁

 

 

1. 應明確標示檢驗期限,不能過期或塗改。
2. 應放置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方式之內容。
3. 材質:應為鋁合金材質
4. 瓦斯桶合格的標示卡左上方的內政部消防署或內政部委託專業機構標識,真品有浮凸設計,且字體印刷為平板印刷,比贗品的網版印刷精緻。現有4種標識如下:
標章1標章1
   標章2標章2   標章3標章3     標章4標章4
5. 若發現疑似偽卡,可請當地消防隊協助。
6. 合格標示(如下圖):
(1)「下次檢驗期限」為瓦斯桶在這個日期前送去檢驗
(2)「容器規格」為瓦斯桶內部裝載之液化石油氣重量
(3)「容器實重」為瓦斯桶空桶重量
(4)「警告標示緊急處理方式之內容」為

  1. 放置於室外通風處,避免日曬。
  2. 應與爐具保持適當之距離。
  3. 瓦斯洩漏,立即關閉開關,勿操作任何電器。
  4. 拒絕使用逾期未檢驗瓦斯桶。
  5. 檢舉不法或緊急事故,請撥119。

25瓦斯鋼瓶標章解說


  • 資料來源:火災預防科

一、為規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七十二條之一所定液化油氣儲存場所證明書申請、核
    發及管理等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或販賣場所管理權人設置之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
    (以下簡稱儲存場所),其審(檢)查項目、法令依據及權責機關如
    附件一。


三、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或販賣場所管理權人申請儲存場所建造(使用)
    執照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儲存場所證明書(以下簡稱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由管理權人於取得儲存場所使用執照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附件
      二)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發證明書(附件
      三):
      1.儲存場所使用執照。
      2.儲存場所建築竣工平面圖。
      3.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或販賣場所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
        證明文件。但製造場所或販賣場所係新申請設立者免附。
      4.管理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無自有儲存場所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
      市、縣(市)政府申請證明書。
      1.其他儲存場所管理權人出具之代為儲存同意書(附件四)。
      2.代為儲存場所之證明書。
      3.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及代為儲存場所管理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影本)。
      4.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5.使用契約等(契約書範本如附件五)。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證明書之申請,經審查儲存場所之用途
      、面積、可供儲存家數及距離等事項符合規定後,登載於管理權人
      所有之證明書,並以直轄市、縣(市)政府名義核發證明書。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應將證明書懸掛於營業場所明顯位置,以備查
      核。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為辦公聯絡處所用途者,仍應依本辦法第七十
      一條規定設置儲存場所。
(四)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與儲存場所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者,證
      明書應由該儲存場所所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並副知販賣
      場所轄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證明書後,應依附件六及附件七造冊列管
    ,並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辦理資料校正。


六、證明書變更及廢止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證明書所載資料有異動時,其管理權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
      內,檢附原核發證明書、異動申請書(附件八)及異動後資料,向
      直轄市、縣 (市)政府申請變更登記。
(二)儲存場所終止使用契約時,管理權人應於三個月前通知(格式如附
      件九)販賣場所,及轄區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檢附證明書正
      本,向轄區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廢止。


七、證明書經廢止者,儲存場所及販賣場所管理權人應於二十日內將證明
    書送繳轄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逾期未送者,直轄市、縣(市)
    政府逕行公告註銷之。


八、儲存場所之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事項:
(一)儲存場所設置位置與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距離不得超過五公里。但
      設有圍牆防止非相關人員進入並有二十四小時專人管理或符合下列
      規定者,其距離得為二十公里。
      1.儲存場所與分裝場合併設置者:非營業時間得委由合格立案之保
        全公司負責,並設置監視系統及門禁管制等預警設施。
      2.儲存場所單獨設立者:儲存場所供二家以上瓦斯行使用時,其安
        全管理規定除比照前目規定外,應備有員工休息室;至僅供一家
        瓦斯行使用者,得全日委請合法立案之保全公司負責監控管理。
(二)儲存場所供二家以上使用者,管理權人應以壓克力板製作儲存單元
      平面配置圖(附件十),註明儲存場所之面積、數量、編號及使用
      單位名稱等資料,懸掛於明顯處所;管理權人應於儲存單元明顯位
      置標註使用單位之編號及商號名稱,以供查核。
(三)儲存場所經營者應專卷設置資料夾管理相關資料,以供查核;其內
      容應含證明書、儲存場所使用一覽表、使用契約、代為儲存同意書
      及解約通知等文件。
(四)儲存場所不得儲放逾期容器及搬運作業上不需要之物品。

  • 日期:113-10-24
  • 資料來源:火災預防科
為避免消費糾紛、確保瓦斯業者與消費者雙方之權益及維護供氣使用安全,內政部於107年3月23日與經濟部共同發布「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於107年5月14日發布「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基此,呼籲簽訂定型化契約,可保障你我權益與安全!

簽訂契約的優點

1.殘餘液化石油氣可按比例退費

2.消費者可拿回保證金,並退還瓦斯行容器

3.不需額外支付檢驗費用

4.容器可有一定之安全使用期限,並能提供定期的安全檢測服務

5.如發生消費爭議時可獲得妥適解決

未定契約

1.剩餘殘氣造成消費者損失

2.消費者索還押瓶費、保證金產生糾紛

3.瓦斯行要求鋼瓶檢驗費用

4.瓦斯行送來(快)逾期之鋼瓶

5.發生消費糾紛,消費者權益無法保障

簽訂契約好處簽訂契約好處

1.瓦斯品質重量不縮水2.瓦斯沒用完可退費3.押瓶費可全數退還4.瓦斯使用安全有保障5.消費權益義務說清楚

1.瓦斯品質重量不縮水2.瓦斯沒用完可退費3.押瓶費可全數退還4.瓦斯使用安全有保障5.消費權益義務說清楚使用安全有保障5.消費權益義務說清楚

 

簽訂契約簡要重點

簽訂契約前,應了解下列重點事項,確保自身消費權益:

1.設備歸誰管:契約範本提供「重量計價」及「氣量計價」等2種計價方式的選項(契約範本第2條),並分別規範瓦斯行及消費者要負責的設備(契約範本第6條)。
 2.瓦斯使用安全有保障:瓦斯行應於供氣前以書面資料「液化石油氣使用安全須知」告知消費者,並每2年提供1次安全檢測服務(契約範本第3條)。
 3.瓦斯沒用完可退費:瓦斯行換桶時桶內若有殘氣,應以回收瓦斯桶當日之交易價格,按比例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氣價(契約範本第9條)。
 4.瓦斯桶保證金可退還:簽契約前,應釐清瓦斯桶保證金之給付情形(契約範本第5條),不用瓦斯桶時,可向瓦斯行拿回保證金(契約範本第12條)。
 5.瓦斯桶用太久要付使用費:若瓦斯桶1次使用超過1年,瓦斯行會酌收使用費 (契約範本第8條) 。

設備歸誰管設備歸誰管

瓦斯沒用完可退費瓦斯沒用完可退費

 

消費爭議該怎麼申訴

若有消費爭議,可循下圖之處理流程進行申訴、調解及消費訴訟,消費訴訟亦於契約範本第15條明定:「因本契約涉訟時,以雙方合意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或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桶裝瓦斯供氣消費爭議發生時,民眾可提起訴訟或依消保法第43條第1項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直轄市、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擇一提起消費申訴。如未獲妥適處理,可提起訴訟或依消保法第43條第3項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請洽宜蘭縣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請,電話(03)9251000分機2521~2528或直撥1950專線,將有專人受理。

桶裝瓦斯契約消費爭議處理流程桶裝瓦斯契約消費爭議處理流程

 

  • 資料來源:火災預防科

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應符合「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以下相關規定:

第73-1條:
一、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串接使用量不得超過1000公斤;其供應設備之安全設施及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80公斤以上~120公斤以下:

(一)容器應設置於屋外。但設置於屋外確有困難,且設置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者,不在此限。
(二)有嚴禁煙火標示。
(三)場所之溫度應經常保持攝氏40度以下,並有防止日光直射措施。
(四)容器應直立放置且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
(五)燃氣導管應由領有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技術士證照之人員,依國家標準或相關法規規定進行安裝並完成竣工檢查。
(六)燃氣用軟管長度不得超過1.8公尺,且最小彎曲半徑為110毫米以上,不得扭曲及纏繞;超過1.8公尺,應設置串接容器之燃氣導管。燃氣用軟管及燃氣導管應符合國家標準,銜接處應有防止脫落裝置。
(七)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


超過120公斤~300公斤以下:

除應符合前款規定外,容器並應與用火設備保持2公尺以上距離。


超過300公斤~1000公斤以下:

除應符合前二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自動緊急遮斷裝置。
(二)容器放置於屋外者,應設有柵欄、容器櫃或圍牆等措施,其上方應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並距離地面2.5公尺以上。
(三)應設置標示板標示緊急聯絡人姓名及電話。


二、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應於燃氣導管竣工檢查完成後15日內,將竣工檢查資料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
三、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串接使用量得分別計算。
四、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發現供氣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供氣:
(一)容器置於地下室。
(二)無嚴禁煙火標示。
(三)使用或備用之容器未直立放置或未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
(四)未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
(五)違反第73-2規定。

第73-2條:
一、新建建築物之容器應設置於室外或屋外,且不適用第73-1條80公斤以上~120公斤以下之安全規範(一)。
二、液化石油氣之使用量在10公斤以下者,容器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法規動態:廢止「液化石油氣燃氣導管施工標籤作業」、廢止「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書面陳報注意事項」、廢止「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自行檢查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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