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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公告事項:
地震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下列區域劃定為警戒區,限制或禁止人民、車輛進入,或命其離去:
海岸危險範圍:
無海堤處:高潮線起向臨陸側100公尺區域。
有海堤處:高潮線起至海堤堤頂止。
山地管制區部分禁止進入。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所轄自然步道禁止進入。
地震災害開設之危險潛勢區域範圍及管制事項,如附表。
本公告得視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