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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為因應國內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在其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前,另訂本縣高風險場所109年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期限公文(宜蘭縣政府109年4月10日府授消預字第1090004260號函)。

日期:109-04-21    資料來源:火災預防科

一、依據內政部109年3月31日內授消字第109082116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為因應國內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在其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前,綜合縣內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場所特性、環境風險、醫療及消防救災量能等因素,另訂本縣下列高風險場所109年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期限:

(一)甲類第6目所列場所: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護理機構、身心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啟明、啟智、啟聰特殊學校等高風險場所,目前對人員進出進行管控,並禁止非必要人員進入,以免疫情擴大。

1.原訂每年檢修2次,申報期限為每年5月底前及11月底前。

2.另訂109年度僅需檢修1次,申報期限為109年11月底前。

(二)乙類第3目學校教室:俟暑假期間校內無學生活動時進行檢修,避免影響學生上課及疫情管控。

1.原訂每年檢修1次,申報期限為每年3月底前。

2.另訂109年度檢修1次,申報期限延長至109年9月底前。

(三)乙類第6目(辦公室、靶場除外):包含診所、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老人文康機構、甲類第六目以外之老人福利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上開場所皆為老人、兒童及弱勢族群,群聚感染風險高。

1.原訂每年檢修1次,申報期限為每年5月底前。

2.另訂109年度檢修1次,申報期限延長至109年11月底前。

上版日期:109-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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