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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劃定地震災害危險潛勢區域為警戒區範圍,於地震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生效,非持有通行證件,不得進入。

日期:113-04-08    資料來源:減災規劃科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公告事項:

  1. 地震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下列區域劃定為警戒區,限制或禁止人民、車輛進入,或命其離去:

    1. 海岸危險範圍:

      1. 無海堤處:高潮線起向臨陸側100公尺區域。

      2. 有海堤處:高潮線起至海堤堤頂止。

  2. 山地管制區部分禁止進入。

  3.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所轄自然步道禁止進入。

  4. 地震災害開設之危險潛勢區域範圍及管制事項,如附表。

  5. 本公告得視需要修正之。

上版日期:113-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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