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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97年全國消防徵文及攝影比賽簡章

日期:97-04-30    

壹、目的:藉由本項比賽活動,蒐集感人寫實之文章與紀錄救災實況之攝影作品,以彰顯消防人員救災辛勞與英勇,提昇消防整體形象與地位,並應用於防救災宣導及教材編撰。

貳、主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

參、比賽項目:分為徵文及攝影兩項比賽,歡迎全國愛好寫作及攝影人士共襄盛舉,踴躍報名寄件參加。

一、徵文比賽部分:

()參加對象及組別:

1、消防組:消防人員、義消人員及消防救災民間志願組織人員。

2、社會組:一般社會大眾(含媒體從業人員)

()比賽主題:闡述我國消防人員從事消防工作之心得或體認,或民眾對於我國消防服務工作之感受(如受助者心聲)或經驗等文章。

()作品規格:以白話文體寫作,題目自訂,並以Word軟體編輯繕打於A4紙張(直式橫書,16號繁體字,標楷體,標示頁碼),字數(含標點符號)以15002500字為原則;另亦得以600字稿紙書寫,字跡務必清楚工整。

()報名寄件方式:請參賽者詳填「內政部消防署97年全國消防徵文比賽報名表」(如附件1),連同參賽作品裝袋,並註明「參加內政部消防署97年全國消防徵文比賽」,寄送至本署(231台北縣新店市北新路32008)

()收件日期:自即日起至97715(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評選:

1、由本署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

2、評分項目:合計100分。

(1)切合主題占30%。

(2)用詞達意及文筆流暢占40%。

(3)可讀性及啟發性占30%。

()獎勵

1、各組均取第11人、第21人、第31人、優選5人及佳作15人。

2、各組第1名獎金新台幣5萬元及獎狀乙紙、第2名獎金新台幣25,000元及獎狀乙紙、第3名獎金新台幣1萬元及獎狀乙紙、優選獎金新台幣3,000元及獎狀乙紙、佳作獎金新台幣1,000元及獎狀乙紙。

二、攝影比賽部分:

()參加對象及組別:

1、消防組:消防人員、義消人員及消防救災民間志願組織人員。

2、社會組:一般社會大眾(含媒體從業人員)

()比賽主題:呈現我國消防人員於各種救災救護情境中,英勇救災救人畫面之攝影作品(攝影地點應在我國國境內,如攝影地點為我國國境外則需有我國籍救災人員參與且出現於攝影作品中。)

()作品規格:

1135mm以上彩色、黑白正負片皆可。

2、數位相機拍攝之作品,應為400萬畫素以上相機所拍攝,原始檔案為最大尺寸之jpg(finehigh quality)tiff檔,不得插點加大檔案,不得使用Photoshop等影像軟體做任何影像合成。

3、沖洗成6×8吋或最寬邊不超過8吋之照片參賽,並附原始電子檔光碟。

4、民國9511以後所拍之作品。

5、作品不得裝裱、護褙、格放、加色及翻拍。

()報名寄件方式:請參賽者詳填「內政部消防署97年全國消防攝影比賽報名表」(如附件2),連同參賽作品(附原始電子檔光碟)裝袋,並註明「參加內政部消防署97年全國消防攝影比賽」,寄送至本署(231台北縣新店市北新路32008)

()收件日期:自即日起97715(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評選:

1、由本署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

2、評分項目:合計100分。

(1)切合主題占30%。

(2)拍攝技巧及攝影構圖占40%。

(3)意念表達及創意表現占30%。

()獎勵

1、各組均取第11人、第21人、第31人、優選5人及佳作15人。

2、各組第1名獎金新台幣5萬元及獎狀乙紙、第2名獎金新台幣25,000元及獎狀乙紙、第3名獎金新台幣1萬元及獎狀乙紙、優選獎金新台幣3,000元及獎狀乙紙、佳作獎金新台幣1,000元及獎狀乙紙。

肆、其他共通性規定:

一、每人得同時報名參加徵文及攝影比賽。

 二、徵文比賽每人限參加1組及投稿1篇,並請自留備份,參賽作品恕不退還。

 三、攝影比賽每人限參加1組,參賽張數以5張為限(1張填1份報名表,並浮貼於照片背面),若超過張數,得由本署任選5張參賽,參賽者不得異議;並請自留備份(底片勿寄),參賽作品恕不退還。

 四、各組前3名作品每人限錄取1()。參賽作品經評核未達水準,獎項得從缺。

五、參賽作品須為未曾公開發表者。另參賽作品不得有違反著作權法及本簡章所規定之事項,若經檢舉查證屬實,取消得獎資格,獎金、獎狀均應繳回,獎項不遞補;若有違反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責任應由參賽者自行負責,概與本署無關。

六、參賽作品由本署編號後匿名評選,因此作品內請勿出現作者姓名、就讀學校或服務單位等足以標示身分的資訊。

七、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歸本署所有,本署得行使一切重製、編輯、改作、授權、出版及公開發表等權利,得獎者不得要求本署給付任何酬勞。參賽者應於報名表簽署著作財產權讓與聲明,未簽署者不予評選。

八、得獎者需於通知得獎一週內,繳交文稿電子檔或底片,及領款收據與匯款帳戶(戶名需與得獎人相同),並請參賽者妥善保存參賽底片。逾時未繳交上述資料及文件,且經本署以書面再次通知後一週,仍未繳交者,視同放棄,該獎項將以從缺處理。

九、得獎之獎金均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所得稅。

十、凡得獎者由本署發函或電話通知,未得獎者則不另行通知。

十一、凡報名參賽者均視為認同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十二、簡章(含報名表)及相關訊息請至本署網站最新消息(www.nfa.gov.tw)查閱下載,洽詢電話:(02)81959113

上版日期:97-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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