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宜蘭縣政府96年3月20日以府授消預字第0960002011號及96年6月6日以府授
消預字第0960004105號發文之液化石油氣儲存場證明書,自公告日起予以作廢。
依據: 內政部97年5月2日內授消字第0970821919號令頒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管理修正要點第七
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 原96年3月20日以府授消預字第0960002011號發文之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證明書,自公
告日起予以作廢。
二、 原96年6月6日以府授消預字第0960004105號發文之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證明書,自公告
日起予已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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