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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公告事項:
颱風災害應變中心三級開設時,劃定海岸線、臨海、河川等為警戒區,限制或禁止人民、車輛進入,或命其離去。
違反本公告者,執行人員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式執行之。
颱風災害三級開設之危險潛勢區域範圍及管制事項,如附表。
本公告得視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