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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預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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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防護及防災計畫整併範例

日期:111-01-21    資料來源:火災預防科

主旨:檢送「消防防護及防災計畫整併內容」與「消防防護及防災計畫整併範例」各1份,請查照。
說明:

1.依據內政部消防署111年1月20日消署危字第1111600003號函辦理。

2.查「消防法」第13條第1項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明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30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另查「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47條第1項明定,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物品達管制量30倍以上之場所,應由管理權人選任保安監督人,擬訂消防防災計畫。

3.有鑑於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30倍以上之場所即應製作消防防護計畫及消防防災計畫,故如消防防護計畫已納入廠區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消防防災計畫,藉由消防防護及防災計畫整併,得以降低業者製作多種計畫之負擔及簡化行政作業,為協助貴場所順利整併上開計畫並能落實執行,內政部消防署特製作旨揭範例供參考運用,本案為輔導試行並未強制規定分開撰寫。

4.旨揭附件請至「宜蘭縣政府消防局全球資訊網-下載專區-火災預防科」下載。

上版日期:1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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