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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預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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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之二有關六類物品儲存場所安全管理之相關規定,自112年4月13日生效。

日期:112-04-14    資料來源:火災預防科

1.依據內政部112年4月13日內授消字第11208233012號函及112年4月13日內授消字第1120823301號令(如附件)辦理。

2.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之二有關六類物品儲存場所之安全管理規定,自112年4月13日生效,公共危險物品與非公共危險物品、不同分類公共危險物品,不共同儲存為原則,請本局各消防大隊及分隊如轄區內有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存場所,應輔導該場所符合上開規定,如違反者應逕行裁處,並請業者依上開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之二改善,依據令應於112年11月9日前改善完畢。

3.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存場所無法符合上開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之二規定,如有設置區劃分隔牆或防火安全儲存櫃,且符合區劃分隔牆或防火安全儲存櫃之相關規定,亦符合規定,另設置區劃分隔牆場所,則區劃兩邊可儲存不同分類公共危險物品;設置防火安全儲存櫃,儲存於防火安全儲存櫃之危險物品,免適用第四十六條之二規定。

上版日期:11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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