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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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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減災規劃科       

公告劃定颱風災害危險潛勢區域為警戒區範圍,於颱風災害應變中心一級或二級開設時生效,非持有通行證件,不得進入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宜蘭縣執行危險潛勢區域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

公告事項:

  1. 颱風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下列區域劃定為警戒區,限制或禁止人民、車輛進入,或命其離去:
    1. 山地管制區、海岸線、臨海、河川、漁港。
    2. 土石流潛勢溪流管制區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土石流紅色警戒時。
  2. 颱風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劃定海岸線、臨海、河川等為警戒區,限制或禁止人民、車輛進入,或命其離去。
  3. 違反本公告者,執行人員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式執行之。
  4. 颱風災害一級及二級開設之危險潛勢區域範圍及管制事項,如附表。
  5. 本公告得視需要修正之。

  • 相關檔案
    1. 宜蘭縣颱風災害(一級開設)危險潛勢區域公告管制表110年2月26日公告管制表
    2. 颱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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