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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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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消防法第15條之2辦理。
二、內政部消防署已完成維護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營運資料申報暨容器管理系統,請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瓦斯行)登入上開系統並申報消防法第15條之2所規定資料,於每年4月10日、10月10日前各申報一次,相關申報資料如下:
(一)、 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
(二)、 容器管理資料。
(三)、 用戶資料。
(四)、 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者灌裝證明資料。
(五)、 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
(六)、 用戶安全檢查資料。
(七)、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
(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料。
三、檢附「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營運資料申報暨容器管理系統」操作手冊、新增操作說明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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