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下列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
一、石油煉製工廠
二、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
三、儲油設備之油槽區
四、彈藥庫、火藥庫
五、可燃性氣體儲槽
六、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
七、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
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與前項各款所定場所及其基地之外牆或相當於外牆之設施外側保持一般爆竹煙火所標示之安全距離。
依據宜蘭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下列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
一、醫院、社會福利機構
二、各級學校
三、國家公園、森林區域、森林遊樂區、林業文化園區
四、經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及經濟部水利署公告之水質水量保護區之範圍
五、其他經公告之區域(宜蘭縣政府於104年7月27日公告:宜蘭運動公園、羅東運動公園、羅東中山公園、五結鄉掩埋場舊址為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區域)
違反以上規定於上述區域施放煙火,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